发(fā)布时间:2019年07月22日 文字大?。? [ 大 中 小 ] 浏览次数:
文号 | 锡政办发(fā)〔2018〕11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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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发(fā)机关 |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
成文日期 | 2018-08-29 14:58:06 |
文件状态(tài) | 执(zhí)行中 |
各市(县)、区(qū)人民政府,市各委办局,市各直属单位:
《无锡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(guī)定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(fā)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(zhí)行。
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8年8月 29 日
(此件公开发(fā)布)
无锡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(guī)定
第一条 为规(guī)范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,形成职责清晰、衔接顺畅、及时高效的审查机制,进一步提升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(guī)定。
第二条 本规(guī)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合同一方主体订立的,或者市政府要求审查的其他行政、民商事合同。
第三条 负责政府合同谈判、起草和签订工作的主体为承办单位,市政府办公室、市政府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政府合同的交办流转、合法性审查工作。
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为合同交办流转、合法性审查工作留有 15个工作日。
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:
(一)拟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;
?。ǘ┏修k单位法制机构或者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初审法律意见书。
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办流转至市政府法制机构。
承办单位报送时要求少于 15 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的,应当说明情况。无正当理由的,市政府办公室应将报送材料退回。
承办单位报送材料没有初审法律意见书的,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,不补送的应将报送材料退回,补送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。
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开展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,可以采取下列方式:
(一)书面审查;
?。ǘ┮蟪修k单位说明有关情况;
?。ㄈ┞犎∠嚓P部门和单位意见;
?。ㄋ模┪型馄阜深檰柼峁┓梢庖?。
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,报市政府办公室。合同内容復杂、法律争议较大的,经分管市领导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委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,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,出具法律意见书。
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法律意见书返回承办单位。
承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异议的,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復审。復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承办单位不同意復审意见的,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,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復印件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。
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材料整理归档,专人保管,不得擅自处理、销毁。
第十二条 市(县)、区(qū)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可以参照本规(guī)定执(zhí)行。
第十三条 本规(guī)定自发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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